【民有所呼 我有所应】《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》解读
《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十五部地方性法规,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《条例》,更好地推进宣传普及和贯彻执行,本期就《条例》立法背景、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全方位解读。
立法背景
推动我市城市犬类管理工作法治化
近年来,我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,养犬人数和犬只数量不断增长,一户饲养多犬、遛犬不牵绳、犬只扰民伤人、影响市容环境、传播传染病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,更与文明城市形象格格不入。
养犬管理是城市综合治理的关键一环。2020年10月1日施行的《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作为地方性法规,对养犬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,此次制定《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》,是为了更加系统全面地明确公安、农业农村、城管、卫健等部门职责,以法规形式打通部门壁垒,实现协同联动,从日常监管到违规惩处,并引导市民树立文明养犬理念,将个人养犬自由与公共利益有机结合,全方位提升养犬管理水平,为九江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强大动力。
制定过程
主要经历了起草、初审、调研、修改、审议、表决、批准七个环节
《条例》由市公安局牵头起草,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。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,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议案。市人大监司委在开展实地调研、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,提出了初审意见。市人大法制委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多次立法调研,广泛征求各方意见。结合征求的意见,市人大法制委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复进行了修改完善。同时,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予了修改指导。
《条例》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三次统一审议,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四次研究,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。2024年10月18日,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条例》;2024年11月28日,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了《条例》。
主要内容
围绕犬只免疫、登记和收容救助,养犬行为规范,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
《条例》分为总则,犬只免疫、登记和收容救助,养犬行为规范,法律责任,附则五章二十一条。
•关于总则部分:
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、适用范围、政府和部门职责、社会参与等内容。
《条例》明确适用范围为城市管理区,主要指市辖区、县(市)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,具体范围由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。《条例》规定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,明确公安机关为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,农业农村、城管、卫健、市监等部门各司其职,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居(村)民委员会参与的工作机制。
•关于犬只免疫、登记和收容救助部分:
明确限养管理、犬只免疫制度、登记制度、犬只收容救助等内容。
针对群众对一户饲养多犬的投诉较频繁的问题,《条例》明确我市养犬实行限养管理,个人饲养犬只每户不得超过两只。针对饲养犬只会提升疾病传染风险的问题,《条例》明确我市实行犬只免疫制度,养犬人应为所养犬只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。针对目前我市养犬登记制度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,《条例》要求,在现有登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,明确登记条件、程序、时限,增加变更、注销登记和犬牌管理的规定。
此外,《条例》突出人性化管理,引入管理和服务相融合的理念,具体体现在养犬管理信息平台和犬只收容救助两方面。《条例》明确进一步推动信息平台功能扩展,在原有平台基础上,增加了相关单位进行信息共享的要求,既能为养犬人提供网上办事的信息化服务,也能提高相关单位协同合作效率。《条例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,减轻犬只收容救助工作的财政压力和工作难度,为养犬人提供妥善安置犬只的途径,从源头上减少流浪犬数量。
•关于养犬行为规范部分:
着眼于群众和相关单位反映的突出问题,明确了养犬人的一般行为规范、携犬出户行为规范、犬只肇事等内容,将较常见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上升为违法行为,为执法部门提供具体法律依据。
《条例》专门就携犬出户行为规范进行了细化,从牵引、禁入场所、不得乘坐公交车、排泄物清理、主动避让等进行列举式规定。对避免犬只肇事和肇事发生后养犬人不得隐匿、转移犬只以及公安机关可以扣押肇事犬只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。
•关于法律责任部分:
《条例》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,保持与《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等同位法罚则规定一致,分别对违反限养管理、违反一般行为规范、违反携犬出户行为规范以及犬只肇事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,新设置了违反限养数量、遗弃犬只、隐匿转移肇事犬只等条款,为执法部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;对涉及的养犬不登记、携犬出户不牵绳和不清理犬只粪便等内容,法律、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,适用其规定,提高法律实施效果。
(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黄梦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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